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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2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香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香执字第00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应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4700万元。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定于2014年6月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2000万元; 如期限届满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不能给付该2000万元,自该日期起至2014年11月8日,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支付利息;  二、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定于2014年11月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2700万元(其中包括诉讼费1366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850元); 三、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除本协议约定义务外,不再向原告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36615元,由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5-01-27
发布时间
2016-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321772612664Y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四山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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