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香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香执字第00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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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应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4700万元。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定于2014年6月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2000万元; 如期限届满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不能给付该2000万元,自该日期起至2014年11月8日,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支付利息; 二、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定于2014年11月8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2700万元(其中包括诉讼费1366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850元); 三、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O二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除本协议约定义务外,不再向原告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36615元,由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文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7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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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21772612664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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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四山林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