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河口市振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1民初607号 |
案号 |
(2019)吉0581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河口市振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663856.86元; 二、被告梅河口市振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3663856.8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5月18日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陆明国、被告王喜琴对被告梅河口市振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梅河口市振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被告陆明国、被告王喜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明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81668754224Y |
登记机关 |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梅河口市杏岭乡升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