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民一终字第353号 |
案号 |
(2016)吉0122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2014)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喜龙质保金566628.95元及利息。”为:上诉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陈喜龙质保金35万元及利息。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9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9467元共计19557元,由上诉人负担12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3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时间 |
2016-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0005504779544 |
登记机关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合隆镇长农大街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