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4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龙民一初字第837号 |
案号 |
(2016)吉0203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四川兴邦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时间 |
2016-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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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大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124039644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