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三阳渔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1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大海商初字第257号 |
案号 |
(2015)大海执字第00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三阳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桂云工资人民币314263.14元; 二、驳回原告孙桂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0元,由被告负担597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与前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1-15 |
发布时间 |
2015-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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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敬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241087514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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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