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朱民初字第06584号 |
案号 |
(2017)辽1322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平磷铁矿业有限公司货款12005168.5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建平磷铁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31元,由被告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831元,原告建平磷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6725676534E |
登记机关 |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西居社区(原台安驻大虎山转运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