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2662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6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按月利率6.525000‰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30日按月利率6.525000‰的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9.7875‰(月利率6.525000‰上浮50%)支付该款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乐亭县鲁家山矿钙化物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姜各庄镇西海村乐国用(2009)第0003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优先受偿金额1700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4060元由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担负。此款原告已垫付62160元,限被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本院交纳61900元,给付原告621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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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怀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08132698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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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县新寨镇一村二街2排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