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初字第03212号 |
案号 |
(2018)冀0825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入网工程建设费及管网冲洗费人民币4 479 036.71元,并赔付利息损失356 654.02元,计 4 835 690.73元; 二、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4-2015年度取暖费638 599.8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8 694.55元,计687 294.36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人民币5 522 98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 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德富 审 判 员 宫秀明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鹏飞 附页: 1、\t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预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692068144E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