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曹妃甸区东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9民初370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3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东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福田2012年度至2017年度的租赁费332514元(55419元×6年)。 二、被告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2元,由被告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东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692086334C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区唐海镇长丰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