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文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2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4民初943号 |
案号 |
(2019)湘0304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彬华奥克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 510 955.29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下同)人民币4 364 077.22元(截止到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止;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对被告唐文兵、唐文放提供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潭房权证湘潭市第096051号、第160288号、第199593号-199599号、笫185201-185203号、第185210-188212号、第185243-185246 号、第185299号、第185298号、第185268号)、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潭国用(2005)第1300128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湖南省彬华奥克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唐文兵、黄湘华、唐文放、谭红霞、唐浚玮、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湖南省彬华奥克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在各自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 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 520元,由被告湖南省彬华奥克兰贸易有限公司、唐文兵、黄湘华、唐文放、谭红霞、唐浚玮、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304执4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5109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