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6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献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2015)献法执字第0074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租金、未退还租赁物资赔偿款、维修费、违约金等共计121万元(原告指定汇入帐号:6228480910125998211,户名:史献永,开户行:农行山西省大同市振兴路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61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不能如期足额给付,被告将再给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履行完以上给付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所有争议全部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8160元,减半收取9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力剑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5-09-11 | 
| 发布时间 | 2016-03-1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二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91756684764B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经六路东侧1号楼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