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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3民初2519号
案号
(2020)皖1323执恢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广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斌借款人民币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7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尤丰、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二、驳回原告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5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彭广文、尤丰、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520元,交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尤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23152542044B
登记机关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灵城解放街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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