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3民初2519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广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斌借款人民币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7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尤丰、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二、驳回原告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5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彭广文、尤丰、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520元,交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3152542044B |
登记机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灵城解放街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