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5419号  | 
    
案号  | 
      (2018)皖0403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费玉坤、刘永侠银行按揭款272278.8(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返还租赁收益29654.55元(2014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 二、被告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费玉坤、刘永侠以年返还租赁收益1482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第四年从2015年1月1日(第五年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违约金; 三、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费玉坤、刘永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2元,由原告费玉坤、刘永侠负担6450元,由被告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巨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72352594B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座1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