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奇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1666号 |
案号 |
(2019)苏1302执恢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东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晓欢工程款4361108.81元及利息(以4361108.8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7000元,合计156850元,由原告李晓欢负担14662元,被告江苏东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21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时间 |
2020-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永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0632181115 |
登记机关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人民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