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447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999116.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05674.11元,自2014年9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8286元。上述第一、二款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无锡展望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锡新国用2006第18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项下部分分摊面积)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及最高额1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无锡展望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138号房屋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及最高额3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方竞峰、杨华对被告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王东、白晓娟对被告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61元,合计诉讼费53935元,由被告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无锡展望置业有限公司、方竞峰、杨华、王东、白晓娟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393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581执31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9701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文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567826890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红旗北路12号6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