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00162号 |
案号 |
(2015)湖安执民字第04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银满工程款81623元及鉴定费用3000元,合计84623元,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42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42623元。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缴同意垫付,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时间 |
2016-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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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竞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78049873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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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