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民初字第00133号 |
案号 |
(2015)湖安执民字第04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金堂、王月华工程款1684311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960元,由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02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华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4148013844R |
登记机关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