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727民初137号 |
案号 |
(2017)陕0727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陕0727民初137号:一、被执行人中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545724.71元,本息合计2345724.7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6253‰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执行人张中保、陈春秀、王勇、刘西林对以上借款本息在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中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略阳县北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