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大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宁0202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庞永平、项春霞向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55929.32元,合计555929.32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40万元及利息55929.32元,2015年4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7.25‰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如被告庞永平、项春霞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被告庞永平、项春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10683723E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大武口工业园区(潮湖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