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兵1202民初403号 |
案号 |
(2019)兵1202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解连霞返还借款本金95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773 950.6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95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解连霞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人费30 000元;三、被告王立明、陶宏兵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解连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144元,由原告解连霞负担7828元,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陶宏兵负担20 31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时间 |
2020-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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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5649445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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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黄田农场渠东队81栋31号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