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新2302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连带清偿租赁费22904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256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邮寄费240元,由被告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昌吉州荣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0787648723F |
登记机关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