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万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9民初2260号 |
案号 |
(2019)桂0109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宁绿元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借款利息2148274.47元(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合计12148274.47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万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0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1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2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3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4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5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6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7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8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89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0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1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2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3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4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5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6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7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749*298号】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显佑、被告袁琳对被告南宁绿元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34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绿元帅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万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显佑、被告袁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和返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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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3310130062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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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5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