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碚法民初字第06457号 |
案号 |
(2016)渝0109执1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8957元。 二、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元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00元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98957元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0000元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元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00元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98957元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发布时间 |
2016-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686234783U |
登记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9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