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70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 二、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付); 三、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律师费15000元; 四、黄妍、李建坤、李学忠、包士平、刘平、黄佶、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对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9-02 |
发布时间 |
2016-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鞠玲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2764312813Y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东区富民路1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