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5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2716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西鑫剑贸易有限公司、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王春仙借款本金122.19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5798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12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21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