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1民初8901号 |
案号 |
(2017)津0111执3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温州鑫弘汽配有限公司261968元。案件受理费5230元,保全费18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2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东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38478983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3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