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536号 |
案号 |
(2017)津0104执28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鲁晓松对于案外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19999980元及利息1456000元(总计2145598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鲁晓松对于以21455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3年1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外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鲁晓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566119393U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增2号711-7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