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鑫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1084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0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鑫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85000元。二、被告天津鑫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8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天津鑫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10年20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四、被告天津鑫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告费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4-12-23 |
发布时间 |
2016-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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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庆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794977453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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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西区气象南里58门5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