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82号 |
案号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与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2013年11月2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与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14060062-2014(EFR)000017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2014年1月27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与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14060062-2014(EFR)00007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二、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本息合计16,382,695.67元(其中本金16,300,000元,利息82,695.6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2月20日),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三、如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第二项履行,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有权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土地证号:延国用(2010)第071、073、074号],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价值仍不足以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96元,减半收取为60,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六、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6-18 |
发布时间 |
2014-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00724234443A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平市安丰小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