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68号 |
案号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德忠、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协商,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包含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本付息,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王德忠、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80元,减半收取59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德忠、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6-18 |
发布时间 |
2014-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00724234443A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平市安丰小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