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正源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8号 |
案号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协议:一、经原告与被告三明正源酒店结算,截止2014年2月3日,正源酒店于每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98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4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636000元;二、自2014年5月起,被告正源酒店于每月20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至2014年11月20日止,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合计7000000元;三、从2014年2月4日开始,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于2014年12月20一次性结清(包括上述第一项约定结欠的利息636000元);四、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正源酒店于2013年6月27日,通过饶麟舍(账号6227001872970073635)从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市建宁支行向梁亦建(账号4340611860088793)转账400000元,并认可该笔款项系其代郭俊收取的利息款,承诺若郭俊不认可该笔款项系代其收取利息款,愿意以该笔400000元抵扣本案借款本息;五、原告为本案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中的80666元,由被告正源酒店承担;六、被告建宁县方智贸易有限公司、建宁面包店有限公司、林华、廖建秋、江昭敏、余盛忠、王家庚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被告正源酒店、建宁县方智贸易有限公司、建宁大饭店有限公司、林华、廖建秋、江昭敏、余盛忠、王家庚未依照本协议履行,则原告可就本调解协议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八、本案案件受理费62662元,减半收取31331元,由原告梁亦建承担;九、上述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6-11 |
发布时间 |
2014-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昭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30662827613F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建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宁县濉城镇黄舟坊三官堂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