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1240号 |
案号 |
(2015)晋执字第5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利息358981.3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律师费用人民币26718元;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丁慷慨、蔡秀应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慷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火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611905503C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陈埭镇宫口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