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228号、(2018)闽0583执3003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恢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源支行(现已更名为鲤城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24860238.24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均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1880282.86元垫款罚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付,630万元垫款罚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计付,6679955.38元垫款罚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付); 二、被告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源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叶文、张森、钱吉对被告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6828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689397553L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