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鸿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初4607号 |
案号 |
(2019)浙1023执4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成都鸿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19363.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0‰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限被告成都鸿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14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成都鸿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时间 |
2020-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弟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558962612G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2层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