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3895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恢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编号为常商银白茆借字2015第00240《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2.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29630.53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编号为常商银白茆借字2015第0024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32072.75,并支付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三、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编号为常商银白茆借字2015第00259《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9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5983.38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按该《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四、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编号为常商银白茆借字2015第00263《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2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18463.64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按该《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五、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70403元。上述第一至五项款项由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幢1012室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82万元)、1013室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97万元)、1014室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2万元)、1015室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2万元)、1016(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2万元)、1017(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2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七、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茆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刘星、谈静月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东路12号108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57万元)、109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27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642元,由被告江苏康雨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刘星、谈静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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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79839960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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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古里镇紫芙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