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4民初294号 |
案号 |
(2017)豫0704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凤泉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75%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11月22日止;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75%并加收50%,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被告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473424.89元,从上述利息和逾期利息中扣减);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凤泉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其位于新乡市凤泉区和平路北段两侧南鲁堡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新国用2014第05008号)所得价款,在被告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新文、梁致红、梁志强、张明静对被告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99元,减半收取278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2899.5元,由被告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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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素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472868603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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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和平路北段公安干校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