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市恒升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1349号 |
案号 |
(2018)豫1626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口市恒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胡振明塔式起重机一台(规格型号QTZ5008)。 二、被告周口市恒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租赁费211000元元及1000元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胡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周口市恒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2684607603M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注册地址 |
川汇区大闸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