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怡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3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二金初字第96号 |
案号 |
(2017)豫0721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市怡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u0026amp;lt;月息11.1‰\u0026amp;gt;及逾期的罚息\u0026amp;lt;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u0026amp;gt;,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但应从中扣除已缴的利息149785.54元)。 二、卫辉市华信粉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继荣、任廷武、冯江新、崔志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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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继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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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县大召营镇政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