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门峡鼎盛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渑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渑法执字第00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门峡鼎盛铝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薪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91 104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薪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617元,由原告洛阳薪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7元,由被告三门峡鼎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4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13 |
发布时间 |
2015-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江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渑池县仰韶乡苏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