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贾商初字第00804号 |
案号 |
(2020)苏0305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5年9月7日被告到期未付租金为35万元,剩余未到期租金699万元,合计704万元,被告在2015年10月8日已支付5万元,11月9日支付5万元,剩余租金694万元; 二、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合计694万元,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支付5万元,2016年1月7日支付5万元,2月7日支付5万元,3月7日支付38万元,4月7日支付38万元,5月7日支付38万元,6月7日支付38万元,7月7日支付38万元,8月7日支付38万元,9月7日支付38万元,10月7日支付45万元,11月7日支付45万元,12月7日支付45万元,2017年1月7日支付45万元,2月7日支付45万元,3月7日支付45万元,4月7日支付45万元,5月7日支付45万元,6月7日支付45万元,7月7日支付8万元;三、原告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因拖欠租金需承担违约金6000元(按年息20%计算,截至2015年8月30日),该款定于2016年3月7日前付清; 四、被告徐州胜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沅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润达炉料有限公司、刘文胜对上述第二项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75430元,减半收取37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15元,由原告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15元,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该款定于2016年3月7日前付清;六、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债务的剩余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按时足额付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前,原告保留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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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可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59114229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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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