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朗法博粉末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3民初4563号 |
案号 |
(2017)鲁0303执3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5万元、利息219310.88元(截至2016年5月21日)及至贷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伊茂魁、宋迪、淄博红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李方学、于津、山东朗法博粉末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李秀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1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伊茂魁、宋迪、淄博红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李方学、于津、山东朗法博粉末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李秀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业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1562509343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桓台新区泰山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