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3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20493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2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45万元。 二、被告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7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时间 |
2016-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2163050803K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