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市汇添富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民三初字第614号 |
案号 |
(2016)鲁1602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滨州市汇添富工贸有限公司、李姝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淑美借款本金2 917 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5年2月28日应支付的利息为713 839.47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 917 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上限)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 944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共计44 944元,由被告滨州市汇添富工贸有限公司、李姝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24 |
发布时间 |
2016-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姝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滨州市滨北办事处苏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