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学院路餐饮管理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2569号 |
案号 |
(2017)鲁1102执2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偿还押汇借款本金69万美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 二、被告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华、被告郭雯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各自担保限额(被告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亿元、被告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2亿元、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5 000万、被告张华及被告郭雯娟2.5亿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华、被告郭雯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富瀚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抵押财产28处房产(产权信息详见2014年五最高抵字友厚001号抵押物清单及办理抵押他项权利证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徐正财、被告张淑玲的涉案质押财产(新疆海翰矿业有限公司出质股权510万元/元股)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徐正财、被告张淑玲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 842元,保全费5 000元,由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华、被告郭雯娟、被告徐正财、被告张淑玲、被告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8-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596044863G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地下一层、一层、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