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818号 |
案号 |
(2017)鲁0781执恢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程立海、石生武偿还原告佟新玲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广科机械有限公司、李广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0元,减半收取10935元,由原告佟新玲负担1135元,被告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程立海、石生武、山东广科机械有限公司、李广科负担9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程立海、石生武、山东广科机械有限公司、李广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时间 |
2017-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立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7456930836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弥河镇大关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