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43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济民四商终字第263号 |
案号 |
(2010)高执字第00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梅华租赁费164431.32元及相应违约金;二、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梅华租赁费594450.37元及相应违约金;三、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梅华租赁物损失1127981.5元;四、驳回原告李梅华对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梅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9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0-06-21 |
发布时间 |
2015-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传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2264394963F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