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奉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92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620.6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371.6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潘晓荣、邹友英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177元由被告江西翔天木业有限公司、潘晓荣、邹友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晓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1763353103X |
登记机关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