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宁全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3民初2628号 |
案号 |
(2018)赣0423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宁全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2639.65元。 二、驳回原告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6元,由被告武宁全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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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3556043233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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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