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02民初3140号 |
案号 |
(2019)赣1002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求明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冯俊华对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陈求明的借款本金50万元其中的27.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冯俊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冯俊华对其中的4,805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光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锦绣谷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