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02民初2112号 |
案号 |
(2018)赣1002执1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淑华借款本金404万元及利息282800元,合计432.28万元(注:利息截止至2015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冯俊华对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淑华的借款本金404万元中54.6%计22058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抚州希尔顿实业有限公司、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淑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冯俊华、抚州希尔顿实业有限公司、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徐淑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82元,由被告江西芸林木业有限公司、抚州希尔顿实业有限公司、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冯俊华对其中25324元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光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锦绣谷工业园区 |






